两部门发布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发布日期:2017-11-09

  财政部6日消息,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称,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同时,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此外,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指导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承办单位:陕西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电子营业执照
陕ICP备14005206号-1 | 陕公网安备 61019402000082号

pv: u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