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17

市工信发〔2023〕7号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省工信厅关于开展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陕工信发〔2023〕10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内新材料产品(相关品种详见附件),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保险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请各区县工信部门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线下申报工作,保费补贴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见附件。各区县工信部门在完成线下申报审核、现场核查、保单汇总后,向市工信局报送审核意见和企业申报资料,同时督促申报企业及时完成线上申报工作,网址为https://xclcygx.miit.gov.cn。

  五、请各区县工信部门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压实主体责任,认真组织申报审核工作,现场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杜绝骗保骗补等行为。请于2023年2月10日前将审核意见和企业申报资料(纸质材料6份,电子版发邮箱)报送市工信局。

  联系人:常宏波 电话:029-86789118

  邮 箱:17234433@qq.com

 

  附件:2023年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doc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月30日 

指导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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