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融合补短板促发展项目

发布日期:2019-03-29

为军工单位产品提供配套的规模以上民口中小工业企业奖励

(1)条件和范围:为我市军工单位产品提供配套的规模以上民口中小工业企业,2017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且2017年销售增幅在20%以上企业。

(2)标准:对2017年新增配套额按1.5%予以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

民口企业获得国家相关经费、参与总体任务等的支持奖励

(1)条件和范围:我市获得国家条保资金、预研资金、科研资金、两维经费等支持的民口企业;承担军品总体和总机任务的民口企业;2017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且2017年销售增幅在20%以上。

(2)标准:对2017年获得的国家相关经费支持的,按照获得资金额的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参与承担军品总体和总机任务的民口企业给予研发投入10%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新建军民融合产业孵化器奖励

(1)范围和条件:依托西安科技大市场、兵器基地、航空基地、航天基地、西北工业大学等军民融合发展中心,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军民融合产业孵化器。

(2)标准:奖励金额按照孵化器实际完成投资的30%,综合孵化器建设面积、在孵企业等因素,按照分档原则,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最高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新建军民融合服务平台奖励

(1)范围和条件:高新区、航空基地、航天基地、经开区(兵器基地)新建的军民融合服务平台。

(2)标准:对新建军民融合服务平台,按照服务交易范围、交易量,给予实际完成投资额30%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奖励

(1)范围和条件:在西安市辖区范围内,对自主或联合研发填补军民两用领域国内空白,或在行业领域有重大突破的首台(套)产品(设备)的本地军民融合企业;引进国外技术产品,适用于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首批使用合同的本地军民融合企业。

(2)标准:经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设备)给予首台销售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首台(套)奖励;引进的国外技术产品适用于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首批使用合同给予合同额10%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军民融合产业园国际化合作奖励

(1)范围和条件:我市军民融合企业,在航空器、北斗导航、微小卫星和空间信息技术应用、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方面与国外展开国际合作。

  1. 标准:对于在海外投资或承包建设的遥感卫星数据地面站。民机飞行训练服务中心等项目按照投资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于利用空间技术在海外开展石油探测、地质勘测、农业林业、海洋监测等相关服务的,以该服务应纳所得税额度进行奖励。对企业运营微小卫星系统并提供跨国服务的,按照合同额5%在结汇后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舟系列飞机等开拓海外市场,根据其在海外的销售情况按照“一企一策”的奖补政策给予补贴。对引进的国外通用飞机总装生产、航空关键零部件精密加工及航空转包生产等项目,按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指导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承办单位:陕西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电子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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