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信用保险是企业在采用赊账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由于到期未收回账款所导致的应收债款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承担经济赔偿的合同。保险期限以年为单位。根据买方所在地域不同,可再细分为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与出口信用保险。
基本保险责任范围:对所有属于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且无争议的贸易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款,在被保险人签订该合同之后,若买方未按照该合同的规定还款,由此给被保险人带来的债款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起始于被保险人按照贸易贷款合同放款之时。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放款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放款须用于:按照保险单中列明的销售合同的规定,就卖方交付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为买方支付对应价款;
(二)放款需在保险单规定的最长放款期内发生,相应款项需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拨付。
企业贸易实际风险、难题:1、买方发生欠款等承保事故时,被保险人提交未支付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计算承保损失的凭证; 2、对本保单下承保的买方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并批复信用限额(包括零限额); 以及对相关的买方进行信用风险监控。
联系方式: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彭波 1377257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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